一、什么是工傷
工傷是指職業(yè)傷害、工業(yè)傷害、工作傷害,是勞動者在從事工作活動或者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意外傷害和或者不良因素造成的職業(yè)病傷害。
二、工傷的種類
1. 按受傷程度分類
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
也可分為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堿、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
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皮膚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
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
為單個傷和多發(fā)傷。
三、《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工傷賠償
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外來務工人員由于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五、工傷的認定程序
首先,由用人者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其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申請,在診斷結果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再次,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后,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
六、工傷認定提交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4、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七、工傷維權
1、先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申請工傷認定
3、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4、落實工傷待遇
八、工傷誤區(qū)
1、在上班時間不能認定工傷,
2、怕麻煩放棄正常索賠程序
3、定工傷可以不考慮侵權賠償
4、爭激烈,認定工傷于己不利
5、利用和解來達到少賠錢
九、傷殘等級的認定
1、傷情穩(wěn)定后,一般在醫(yī)生認定醫(yī)療終結,出院后即可申請傷殘等級認定。
2、用人單位可以為員工申請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員工可以自行申請。
3、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一般直接向社保局的受理窗口申請即可。
4、傷認定決定、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必要時可能需要進行檢查。
十、工傷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fā)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位于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臺區(qū)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及外商獨資企業(yè)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及外商獨資企業(yè)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5、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女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xié)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jù)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xiàn)居住地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xù)。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7、經仲裁委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