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北系某單位職工,某日搭乘地鐵上班途中,因其急于沖入即將關閉的地鐵車廂,導致其被站臺安全屏蔽門夾傷(后經(jīng)診斷為輕微骨裂)。
司馬北當即向站點公安報警,民警到場作了記錄。
傷愈后,司馬北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爭議焦點
本案之焦點為,該起事故是否屬于上班途中發(fā)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司馬北認為,其上班途中在地鐵站臺受傷的事實客觀真實,有接警記錄為證,故其受傷屬于城市軌道交通事故范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企業(yè)認為,接警記錄僅能證明司馬北受傷的事實,但無法對其所受傷害的事故性質作出認定,既無法證明其受到的是軌道交通事故傷害,又無法認定司馬北有無責任,故不應認定其為工傷。
最終結果
人社部門收到司馬北的工傷認定申請后,走訪了地鐵公司及軌交警方。
地鐵公司表示,司馬北的受傷經(jīng)過屬實,地鐵方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及承擔多大的責任,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軌交警方表示,該起事件為客傷事件,不屬于軌交警方受理范疇,不符合警方立案標準。經(jīng)過調(diào)查,人社部門最終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