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某公司職工。一個周末下班時,他將自己的手機落在了辦公室,直到回到家才發(fā)現(xiàn)。為了不影響與外界聯(lián)系,他又從家里趕到公司去拿手機,不料在走進辦公室時,因為心急沒有開燈,被辦公室里的雜物絆倒,重重地撞在了辦公室里的一個大鐵架上,導致腿部骨折。
在他治療休養(yǎng)期間,公司出于人性化考慮,派人力資源部張經(jīng)理前去看望。周某借此提出,要公司為自己申報工傷。張經(jīng)理代表公司拒絕了。之后,周某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駁回。
周某認為自己是在辦公室受傷,就應該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門指出,認定工傷有三個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缺一不可。周某雖是在工作地點受傷,但他受傷時不是工作時間,而且他受傷的原因是回辦公室拿手機,是因私事受傷,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更不是因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因此,周某不滿足認定工傷的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