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在某電廠從事電工工作,但未與電廠簽訂勞動合同,電廠也沒有為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一天下午,宋某下班后搭乘同事張某車輛回家,當行至離某電廠2公里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宋某受傷。交警認定張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宋某向該電廠申請工傷待遇,遭拒絕。宋某遂向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電廠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電廠認為,宋某雖然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但是他所乘坐的車輛駕駛員張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宋某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員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之間,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作為駕駛員的同事張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并不等于乘車人員宋某負有交通事故責任。交警并沒有認定乘車人宋某負有此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責任。因此宋某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綜上,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事實清楚,法院駁回了電廠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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