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先生于2012年7月入職水灣公司,擔任遠洋大管輪職務,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6000元。安先生與水灣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商業(yè)保險代替工傷保險,獲得商業(yè)保險賠償后不得再向水灣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2012年8月,水灣公司為安先生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項目為額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保險金額為60萬元。2012年9月,安先生被派遣至輪上進行遠海捕魚作業(yè)。2013 年 8月5日,輪船在法屬波利尼西亞南方群島拉帕島附近海域遇險側翻。2014 年 1月,安先生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險公司向安先生的父母實際支付了安先生身故賠償金60萬元。2015 年 3月16日,安先生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安先生的父母請求水灣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02那么勞動者獲得商業(yè)保險賠付后,還能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呢?
首先,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水灣公司為安先生購買商業(yè)性意外傷害保險,實際上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一種福利,安先生與水灣公司以商業(yè)保險代替工傷保險的約定并不能免除水灣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其次,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在水灣公司未為安先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水灣公司應向安先生的父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法律及司法解釋并不禁止受工傷的勞動者或其家屬獲得雙重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由此可見,該規(guī)定并不禁止受工傷的勞動者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因此安先生的父母可同時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商業(yè)保險待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