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提供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一份,欲證明被告給付半個月工資5000元。原告提供員工餐劵三張,欲證明原告在該公司工作的事實。原告申請勞動仲裁,2017年12月7日,安圖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由,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
(餐券示例)
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彭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提供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不能顯示對方賬戶和用途,且支付半個月工資,與財務發(fā)放工資的習慣做法不符。擁有員工餐劵,并不能確定為工公司員工。因此,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確立勞動關系應同時具備三點:
一是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是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
關于第一點,用人單位的主體資質問題,勞動者登陸單位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網站便可查詢具體的企業(yè)信息。
關于第二點,需要掌握用人單位實施勞動管理的證據,如收取各類押金(保證金)的收據、日常工作安排的記錄、發(fā)放的各類通知、公告等。
關于第三點,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內容,一般在單位的工作安排、工作匯報等環(huán)節(jié)均有體現(xiàn),勞動者應著重從這方面收集證據。
除此之外,工資支付憑證、社保繳費記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獲獎證書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考勤記錄、有勞動者本人簽字的業(yè)務合同、包含勞動者姓名的通知、工作場合的合照、視頻、與單位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通話錄音、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