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拒絕不合理要求被打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
路某是某供電公司農(nóng)電工,主要負責其所居住村農(nóng)電管理工作。進入夏季,為保證用電高峰供電穩(wěn)定,一日,路某接受公司領導安排,將全村電網(wǎng)停電后進行全面檢修,檢修結(jié)束后方可統(tǒng)一恢復供電。在檢修過程中,一村民要求路某提前恢復供電。在遭到路某拒絕后,該村民一時情緒激動,將路某打傷。路某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路某所在單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路某所在單位認為,路某是被別人打傷,不能算作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路某作為負責該村的農(nóng)電工,在接受公司任務后開展停電檢修工作,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在全面檢修尚未結(jié)束時,路某拒絕為該村民提前恢復供電也是在履行工作職責。路某因履行工作職責,使該村民不合理的“提前恢復供電”目的沒有達到,該村民出于報復而對路某實施了暴力人身傷害。因此,路某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ji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