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武本藏系某學校廚師,居住在學校提供的宿舍。
2015年12月16日20時許,武本藏下班回宿舍途中,行至學校男生公寓大門對面臺階處時,不慎摔倒,傷及頭部致其當場死亡。
2016年1月13日,學校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申報材料。人社局受理后,進行了調(diào)查,認為武本藏此次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武本藏妻子不服起訴至法院。
02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職業(yè)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況下,還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jīng)區(qū)域。從事與工作有關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即指傷害的形成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即與從事的職業(yè)活動緊密相關。
本案中,武本藏系學校第一食堂的廚師,其工作場所應為食堂范圍內(nèi)和與其工作相關聯(lián)的其他場所。事故當天,其是在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致死。其摔倒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其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
對于學校提出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武本藏下班途中摔倒致死符合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應認定為工傷的主張?!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上述條款適用于職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情形。本案中,武本藏并非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而是在下班途中摔倒致死,其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學校的該理由不成立,亦不予采納。
綜上,由于武本藏系在下班途中摔倒致死,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其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區(qū)人社局對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持。
【上訴】
武本藏妻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夫是在工作時間后下班回家前意外摔傷致死,地點亦在工作場所內(nèi),因此,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03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本案中,武本藏系學校第一食堂廚師,其受到傷害的地點是距其工作的食堂約200米外的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的臺階處,現(xiàn)無合理理由將該地點判斷為武本藏的工作場所。當事人未舉示證明武本藏當時在受傷害地點,系工作時間前后從事與其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證據(jù)。故當事人稱武本藏摔傷致死情形符合上述第(二)項規(guī)定的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持。
該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2015年12月16日20時許武本藏在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臺階處,系其下班正行至該處,也即武本藏當時處于下班途中,而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須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傷害為前提。
武本藏在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臺階處所受傷害顯不屬該情形,故武本藏摔傷致死亦不符合上述該條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4
上下班途中的傷害要認定為工傷,需符合兩個條件,1、必須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走路摔傷不算;2、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也就是說,本人需在事故中無責任,或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
那么,不能認定工傷,是不是就白死了,一分錢補償都沒有?
當然不是。這種情況屬“非因工死亡”,依據(jù)《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也就是說,社保部門會支付兩項待遇,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至于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社會保險法沒做統(tǒng)一規(guī)定,通常每個省、直轄市都有本地區(qū)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