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4月,張某在務工期間不慎從高處摔下,導致右大腿股骨骨折,出院時醫(yī)生囑咐他要臥床休養(yǎng)三個月,加強營養(yǎng),口服華法林鈉片,隔日1粒。張某出院后一直在公司休養(yǎng),恢復狀況良好。同年8月21日,張某因腹痛被送往醫(yī)院,于當日22時救治無效死亡。張某的家人認為,其是在公司受傷,且一直在公司休養(yǎng),現(xiàn)在死亡,公司應該按照工亡標準給予全額賠償。而公司認為,張某受傷后他們已及時將其送往醫(yī)院治療,張某不聽醫(yī)囑擅自增加藥物服用量,導致腹腔大出血死亡,因此張某的死亡與公司無關,其無須承擔任何責任。雙方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最終,經司法所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共識,公司除已支付的11萬元醫(yī)藥費之外,另支付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32萬元給張某家屬,并當場付清全部賠償款。
專家點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張某在工作期間受傷,完全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至于在治療期間去世是否能夠取得工亡待遇,《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條例所規(guī)定的待遇?!栋不帐」毠ね9ち粜狡诠芾磙k法》的分類目錄明確了大腿股骨骨折的停工留薪期是六個月,張某在2017年4月26日右大腿骨折,8月21日死亡,期間不超過四個月,因此張某死亡時在停工留薪期內。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是否因工傷導致張某死亡。張某系因超大劑量服用華法林鈉片導致出血性休克不治死亡,與工傷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經工作人員依法分析,張某的家人表示認可,主動放棄對張某死亡原因進行鑒定,同意協(xié)商處理。
專家提醒
勞動者在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在遇到工傷時也要及時做工傷認定,同時申請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限認定,以便在發(fā)生爭議時,為依法解決紛爭、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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