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回 顧
蔣某某系某公司司機。2019年8月6日12時許,在公司車隊大院休息室二樓樓梯處,蔣某某與其所在車隊隊長沈某因安排工作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蔣某某被沈某打傷。
法院刑事判決載明:2019年8月6日12時許,在車隊大院休息室二樓樓梯處,沈某與其所在車隊司機蔣某某因安排工作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蔣某某擊打沈某頭部和手臂,隨后雙方被其他同事拉開。經(jīng)司法鑒定,被害人蔣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
沈某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人社局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了蔣某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蔣某某的情形,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人社局調(diào)查核實情況如下:
2019年8月,車隊隊長沈某安排蔣某某打掃衛(wèi)生,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蔣某某被沈某打傷。我局認為,"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為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引起暴力傷害的發(fā)生,蔣某某受到的暴力傷害,并非由于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引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現(xiàn)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蔣某某不服,訴至法院。
一 審 判 決
一審判決:蔣某某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司機職責之間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聯(lián)系,不屬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蔣某某被沈某故意傷害事實,雖然與履行工作職責有一定的聯(lián)系,但并不是直接的,蔣某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被他人打傷,這一事實已被刑事判決所確認。
因此,蔣某某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司機職責之間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聯(lián)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蔣某某的訴訟請求。
蔣某某不服,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刑事判決書已明確說明我是因請示服從哪級領(lǐng)導工作安排問題時,被沈某打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答辯稱,蔣某某不服從主管領(lǐng)導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與其應履行工作職責相悖,蔣某某所受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聯(lián)系。
我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法院駁回上訴人蔣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 審 判 決
一審判決:蔣某某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司機職責之間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聯(lián)系,不屬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蔣某某被沈某故意傷害事實,雖然與履行工作職責有一定的聯(lián)系,但并不是直接的,蔣某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被他人打傷,這一事實已被刑事判決所確認。
因此,蔣某某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司機職責之間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聯(lián)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蔣某某的訴訟請求。
蔣某某不服,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刑事判決書已明確說明我是因請示服從哪級領(lǐng)導工作安排問題時,被沈某打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答辯稱,蔣某某不服從主管領(lǐng)導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與其應履行工作職責相悖,蔣某某所受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聯(lián)系。我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法院駁回上訴人蔣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