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回 顧
王先生是某電子公司的員工,居住于公司內(nèi)的宿舍。
2017年9月12日,王先生請假回老家辦理私人事宜。
2017年9月16日凌晨4時20分許,王先生從老家乘坐親戚駕駛的小轎車返回公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門認定王先生不負事故的責任。
2017年11月2日,王先生家屬向東莞社保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要求認定王先生的死亡為工傷。
當?shù)厣绫>纸?jīng)調(diào)查核實,于2018年1月5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先生在該事故中受到的傷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王先生的死亡為工傷。
公司不服,認為不能認定為工傷,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 審 判 決
一審判決:王先生死亡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情形,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王先生死亡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jù)考勤表、《詢問筆錄》等證據(jù)材料,可以確認王先生因事回老家,向所屬部門負責人請假,并經(jīng)部門負責人李某某口頭同意,后王先生于案發(fā)當日凌晨4時20分許從老家返回公司上班途中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門認定王先生不負此事故的責任,因此,王先生在本事故中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 審 判 決
二審判決:請假回老家辦理私人事宜之后返程,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范疇,亦不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不屬于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中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王先生因遭受交通事故死亡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規(guī)定中所指的"上下班"通常是一個規(guī)律性的行為,"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或者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合理路線。
王先生日常居住在公司內(nèi)的宿舍,而王先生在請假回老家辦理私人事宜,之后返程,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范疇,亦不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不屬于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不屬于《XX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所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其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致死亦不能認定為工傷。
社保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先生于2017年9月16日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yīng)予撤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判令人社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nèi)對王先生的死亡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申 請 再 審
申請再審:二審法院將上下班途中僅限縮解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屬于縮小解釋范圍,不符合立法目的。
王先生家屬申請再審稱:
1.二審法院沒有查清王先生從湖南老家回單位的目的是上班,途經(jīng)高速的路線合理以及返回單位的時間合理的事實,屬認定事實不清。
2.二審法院認為王先生請假回老家后返程,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范疇,二審法院將上下班途中僅限縮解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屬于縮小解釋范圍,導致具有上班意圖的勞動者在上班途中遭受損害而無法得到救濟,不符合立法目的。工傷保護的首要法律原則和精神應(yīng)是最大可能保障主觀無惡意的勞動者在勞動傷亡后能夠獲得救濟。
綜上,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再審,維持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quán)益。
高 院 裁 決
高院裁定:王先生請假辦私事后返回公司途中,已經(jīng)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路線范疇,亦不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以及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
高院認為,本案為工傷認定行政糾紛,申訴審查的焦點為人社局作出的工傷決定是否合法,重點審查王先生是否屬于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規(guī)定中所指的"上下班"通常是一個規(guī)律性的行為,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或者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合理路線。
王先生日常居住在公司內(nèi)的宿舍,在請假回老家辦理私人事宜之后乘坐親戚的小型轎車返程,在途經(jīng)高速公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已經(jīng)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路線范疇,亦不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以及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即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guān)于"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
因此,市人社局認定王先生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yīng)予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公司關(guān)于撤銷被訴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亦屬認定事實不清,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認定工傷認定,責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