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回 顧
胡某某于2009年1月14日入職某電氣裝備公司,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13日止。
2014年1月17日,公司組織年會,當日下班后將所有員工用班車接到某酒店。
年會過程中,20時左右,胡某某與其單位領導錢某因瑣事發(fā)生沖突,將錢某打傷,胡某某被帶往XX派出所。
2014年1月21日,胡某某及錢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下自愿達成協(xié)議:胡某某賠償錢某5000元,雙方今后不能再因此事發(fā)生任何問題,互不追究法律責任,且均不需公安機關繼續(xù)處理。
公司員工手冊C類違紀行為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C類違紀,該類違紀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行為,公司有權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guī)定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胡某某學習并收到過員工手冊。
2014年2月19日,公司作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其中載明:2014年1月17日,胡某某在公司年會會場毆打同事。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員工手冊》第十章C類違紀行為之規(guī)定,經公司管理層及工會批準,給予胡一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公司將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送達胡某某,胡某某的妻子收到快遞件,將解除通知書取出拍照后又將該快遞郵件退回。
勞動合同解除后,胡某某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撤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胡某某毆打同事的時間為非工作時間,地點也非工作場所,2014年5月6日,做出裁決,"撤銷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公 司 起 訴
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一、公司解除與胡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為依法解除。
胡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參加公司年會現(xiàn)場毆打錢某,后報110在XX派出所解決。其在公司年會現(xiàn)場當中毆打公司領導的行為對團隊內其他成員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并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中C違紀行為規(guī)定。
二、公司年會期間應屬于工作時間。
仲裁裁決書中認為,胡某某毆打同事的時間為非工作時間,地點也非工作場所,因此公司的員工手冊不適用于胡某某與同事之間的糾紛。公司認為上述仲裁裁決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且相當牽強。
雖然我國法律沒有對工作時間的明確定義,但是隨著近年來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完善,對于工作時間的理解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狹義的員工在工作場所8小時工作。年會作為公司組織,員工參加,甚至經常要占用員工一部分工作時間的一種聚會形式,是公司對全年工作的總結以及對員工工作表現(xiàn)進行鼓勵的一種方式,完全是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既是公司組織,又與工作有關,為何不能認定為工作時間。
仲裁委僅憑借簡單的年會地點不在公司場內就認為不是工作時間,因此不受員工手冊約束是一種極為狹隘和偏頗認定。
公司認為,胡某某毆打同事的行為十分惡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jù)充分,程序合理合法,故訴至法院。訴訟請求:不同意撤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一 審 判 決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公司的員工手冊是企業(yè)內部對員工進行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胡某某下班后到酒店參加公司年會,其在年會上酒后與同事發(fā)生糾紛,已在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下,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解決。該糾紛發(fā)生的時間在胡某某下班后,發(fā)生地點不在公司公司內,不屬于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管轄范圍。且已由當?shù)毓膊块T解決完畢,胡某某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故公司對胡某某作出的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缺乏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認可。故對公司要求不同意撤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一、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二、撤銷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一審法院判決后,公司不服,仍持原訴訟請求及理由上訴至二審法院。請求重新處理。
二 審 判 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2014年1月17日,公司組織年會,當日下班后將所有員工用班車接到酒店。年會過程中,20時左右,胡某某與其單位領導毛人鳳因瑣事發(fā)生沖突,后胡某某將錢某打傷。后胡某某被帶往XX派出所。
2014年1月21日,胡某某及錢某在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下自愿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胡某某賠償錢某5000元,雙方今后不能再因此事發(fā)生任何問題,互不追究法律責任,且均不需公安機關繼續(xù)處理。至此,該起民事糾紛已經得到妥善解決。
根據(jù)以上事實,本院認為,該糾紛發(fā)生的時間在胡某某下班后,發(fā)生地點不在公司內,且已由當?shù)毓膊块T解決完畢,胡某某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故公司對胡某某作出的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處理過重,本院不予認可。故對公司要求不同意撤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