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回 顧
2017年7月28日,季某某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于2017年7月31日被派至Q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季某某參加了Q公司的員工崗前培訓,當天中午11時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飯后,向Q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辭職理由是"不想做"。
Q公司同意了季某某的辭職申請,雙方辦理了離職手續(xù),監(jiān)控顯示季某某于當日13時22分離開青城公司。
季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回家途中與一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并被該貨車碾壓,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交警認定季某某在該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季某某家屬于2017年12月5日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2月4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內容為:A公司派遣至Q公司員工季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中午辦完離職手續(xù)后離開公司,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責任,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7年7月31日死亡。季某某同志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xiàn)予以認定為工傷。
A公司、Q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被訴工傷認定決定。2018年5月9日,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
A公司、Q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 審 判 決
一審判決:雖事發(fā)當日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xù),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后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工傷保險制度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用人單位分擔工傷風險為主要價值取向。工傷認定案件涉及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用工單位等各方利益的權衡,行政審判既要進行合法性審查,也要進行相應的價值判斷,其中關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始終位于首要地位。因此,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對本案的爭議焦點闡述如下: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季某某離職當天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下班途中。
一審審法院認為,首先,員工從用工單位離職當日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雖然事發(fā)當日李春來與用工單位Q公司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xù),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后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
其次,員工向用工單位申請辭職,并不當然發(fā)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根據本案證據,季某某向Q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未說明要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故應當認定季某某在離開青城公司之時與用人單位A公司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因此,事發(fā)當日季某某離開用工單位青城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發(fā)生交通事故理應認定為下班途中。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往返于單位和住處之間的途中。根據在案證據,事發(fā)當日李春來在離開公司幾分鐘內、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離開時間和行經路線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并且李春來不承擔事故責任,理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了A公司、Q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兩公司還是不服,提起上訴。
公司認為,季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當日與公司已不存在勞動關系,該交通事故非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該交通事故亦非發(fā)生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二 審 判 決
二審判決:一審判得非常正確,且已作了詳細的闡述,本院予以認可。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本案中,根據人社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2017年7月31日季某某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了其不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作出被訴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關于季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以及上述交通事故是否發(fā)生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等兩個問題,原審法院已作了詳細的闡述,本院予以認可,不再贅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公司向本院申請調取2017年7月31日上午7時整至13時30分位于XX路(靠近XX大道XX號)的道路交通視頻。本院認為,根據人社局提供的上述證據已能充分證明2017年7月31日季某某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了其不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等事實,故對于公司的上述調取證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相應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