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回 顧
周某某系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期限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自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
2016年9月30日,公司向周某某發(fā)出《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告知書》,載明解除理由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主要為溝通能力欠缺、財務處理錯誤、內(nèi)部管理報表未及時、準確出具、未按公司工作流程處理工作、入職后對會計憑證未做整理、裝訂及歸檔工作。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周某某已懷孕。
2016年10月20日,周某某申請仲裁,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并按照7,500元/月的標準支付周某某2016年10月1日起至恢復勞動關系之日止的工資,仲裁委不予支持。周某某不服裁決,乃訴至法院。
一 審 判 決
一審判決:恢復周某某與公司勞動關系,公司按每月6,000元工資標準補發(fā)工資。
一審另查明,《勞動合同》第二十二條約定:周某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提供虛假個人信息的,公司可以隨時書面形式通知周某某解除本合同。公司《員工手冊》規(guī)定:員工存在欺凌公司員工者、偽造個人身份或個人資料者之情形的,經(jīng)查證確實者,處以100—500元的罰款,并可立即開除,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一審再查明,案外人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出具退工證明,證明周某某自2013年12月9日進入該公司,于2014年6月退工、退保,在公司財務部擔任總賬會計一職,在職期間表現(xiàn)良好。飛某自動化設備(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證明周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3月20日在該公司總務部財務課任職財務會計,于2015年3月20日離職生效。
周某某在公司入職時填寫《員工基本資料登記表》上記載工作經(jīng)歷為"2009.2-2013.5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總賬會計;2014.2-2016.1飛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總賬會計;2016.7.1-7.30某生物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總賬會計。"
一審庭審中,周某某提供可的、好德便利店的付款聯(lián)系單、財務系統(tǒng)電腦截圖打印件,證明周某某依據(jù)規(guī)范操作,工作能力沒有問題,所有入賬記錄都經(jīng)過上級領導審核。公司對周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基于周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jù)分別系復印件、電腦截圖打印件,不具有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一審法院不予確認。
公司提供如下證據(jù):
1、招退工信息查詢截屏打印件,證明周某某2008年始有招工記錄十多次,周某某提供的資料虛假;
2、周某某發(fā)給公司總經(jīng)理的電子郵件,證明周某某為了應付工作直接將郵件發(fā)給公司總經(jīng)理,且未經(jīng)過財務記錄審核;
3、憑證截屏打印件及超市回款錄入憑證電腦打印件,證明周某某沒有按要求制作憑證,填寫金額錯誤、沒有填寫發(fā)票號等,不能勝任工作。周小妹對公司提供證據(jù)1、3的真實性有異議,基于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3系電腦打印件,不具有證據(jù)形式要件,一審法院不予確認。周某某對公司提供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表示每月報表需要直接發(fā)送給公司總經(jīng)理。
一審審理后于2017年3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一、恢復周某某與公司勞動關系;二、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按每月6,000元工資標準支付周某某2016年10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工資。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周某某的訴請。
二 審 判 決
二審判決:雙方勞動關系無法繼續(xù)履行,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周某某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的請求。
二審另查明,一審中公司提供了崗位職責一份,周某某對此無異議。崗位職責記載崗位名稱為往來會計,所屬部門為財務部,定員人數(shù)為1人。
二審還查明,周某某于2017年4月8日生育。
二審中,公司表示,在勞動關系不能恢復的情況下,其自愿一次性支付周某某36,000元(包括賠償金在內(nèi))。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根據(jù)有關證據(jù)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本案二審期間,公司提供的來滬從業(yè)人員招工備案登記表等證據(jù)可證明2016年10月11日該公司新招聘了一名員工擔任財務部往來會計。
而且,勞動者亦應誠實守信。本案中,飛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記載周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3月20日在該公司總務部財務課任職財務會計,但周某某2016年8月在公司入職時填寫《員工基本資料登記表》上卻記載"2014.2-2016.1飛某自動化設備上海有限公司總賬會計",無論是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及具體崗位上都差異明顯,周某某二審中解釋稱系記憶偏差,難以采信。
結(jié)合上述因素,以及財務部門的崗位特殊性、該崗位只有一個職位的事實,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予以改判。雙方勞動關系于周某某簽收《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告知書》之日解除。公司表示自愿一次性支付周某某36,000元,應當履行。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周小妹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按6,000元/月工資標準支付2016年10月1日起的工資的訴訟請求;三、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周某某人民幣36,000元。
檢察院抗訴:我國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周某某至公司工作時已經(jīng)懷有身孕,公司解雇違法,應恢復勞動關系
2019年2月20日,市人民檢察院向上海高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我國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周某某至公司工作時已經(jīng)懷有身孕。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聘用條件"為由,解除了其與周某某的勞動合同,對此,公司既未提供周某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證據(jù),也未舉證證明周某某存在不勝任工作的情形。因此終審判決認定了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持周某某恢復勞動關系的訴請,于法無據(jù)。
高 院 裁 決
高院判決:懷孕并非女職工的免責金牌,對于勞動者欲利用法律以達其個人不法目的者,依法予以駁回。
高院另查明,周某某于2011年10月27日入職于澤澤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澤公司),2013年5月離職,周某某于2013年6月4日生育一女,后雙方于2013年10月、11月、12月、2014年1月就解除勞動合同、生育津貼等糾紛共發(fā)生4起訴訟案件。
周某某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了其與華東制藥機械有限公司(合同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誠營農(nóng)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合同期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的勞動合同各一份,周某某庭審中稱其現(xiàn)入職于上海誠營農(nóng)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之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周某某能否恢復勞動關系。
關于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問題。本院認為,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僅是一個公民道德準則,更是作為員工的一項基本職業(yè)道德。
本案中,周某某填寫了員工基本資料登記表并承諾所填各項資料內(nèi)容真實,并允許公司查證,如有虛假愿意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責任。
經(jīng)查,周某某三段入職經(jīng)歷除了最后一段屬實外,其他二段經(jīng)歷均有不實。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周某某稱在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任總賬會計。事實上,周某某2011年10月27日與澤澤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并于2013年10月,11月、12月,周某某向區(qū)人民法院分別起訴澤澤公司,要求澤澤公司賠償其工資損失及生育津貼等?;谥苣衬撑c澤澤公司的訴訟事實,本院有理由相信周某某故意隱瞞了該段時間內(nèi)的入職經(jīng)歷,以免對其入職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直至2013年9月,周某某才入職上海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周某某對此解釋稱系記憶偏差,實難令人信服,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抗訴和周某某均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周某某已經(jīng)懷孕,故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對此,本院認為,法律對懷孕女職工確有特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本法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但懷孕并非女職工的免責金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周某某隱瞞入職經(jīng)歷并在個人履歷表上記載不實用工信息,有違雙方合同之約定,更有悖于勞動者最基本的職業(yè)道德,其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同時,周某某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工作中存有差錯。公司根據(jù)上述情況,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體現(xiàn)了企業(yè)自主經(jīng)營之權(quán)利。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但對于勞動者欲利用法律以達其個人不法目的者,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公司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據(jù)。原審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觀點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公司依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現(xiàn)周某某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鑒于公司在原審中自愿補償周某某36,000元,本院再審過程中其又表示對原判決結(jié)果并無異議,故本院對二審判決結(jié)果予以維持。
綜上,高院判決如下:維持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