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回 顧
周某某是某出版公司員工。
2019年1月28日,周某某主持公司年會過程中出現精神緊張、胡言亂語等狀況被送往醫(yī)院。
2019年1月28日醫(yī)院初步診斷為:1、興奮狀態(tài);2、妄想狀態(tài),此后復查診斷為1、躁狂發(fā)作;2、興奮狀態(tài);3、妄想狀態(tài)等。2019年10月10日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為躁狂發(fā)作。
2019年10月12日,周某某父親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9年12月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周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2018年12月21日公司行政人員與周某某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雙方溝通年會主持事宜,公司未強迫其主持,其亦未提出不能主持,同事并未察覺其精神狀態(tài)存在異樣;
2、2019年1月28日公司行政人員與周某某微信聊天記錄及出事后與周某某手機通話記錄,證明周某某在年會當天未提出不能主持,同事并未察覺其精神狀態(tài)存在異樣;
3、2019年1月28日公司行政人員與周某某哥哥短信聊天記錄及周某某診斷證明書,證明周某某精神不正?,F象,不是因為工作原因造成的,而是28號之前分手造成的;
4、2019年11月12日人社局對公司人力資源經理的《調查筆錄》,證明周某某早在2019 年1月16日分手后,就出現話多、語亂等不正?,F象;
5、2019年11月14日人社局對周某某的《調查筆錄》,證明周某某認為其受到的傷害是在年會現場造成的,與事實不符;
一 審 判 決
一審判決:周某某要求認定工傷的系一種病癥,并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傷害或者職業(yè)病,不屬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制度保障的對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應當具備因工作原因遭受傷害或者因工作原因罹患職業(yè)病。
本案中,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周某某在主持公司年會過程中出現精神緊張、胡言亂語等狀況后被送往醫(yī)院并被診斷為躁狂癥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事實,一審法院無法確認周某某所患狂躁癥與其工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但其要求認定工傷的系一種病癥,并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傷害或者職業(yè)病,故人社局所作認定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提 起 上 訴
提起上訴:我在年會舞臺上出現狂躁發(fā)作是高強度工作和環(huán)境因素刺激造成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周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為:
1、一審判決稱無法確認我所患狂躁癥與其工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無法根據事實和專業(yè)判斷,應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因果關系。
2、一審判決稱我要求認定工傷的系一種病癥,并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傷害或者職業(yè)病。但根據在案證據,我一切正常,在年會舞臺上出現狂躁發(fā)作是高強度工作和環(huán)境因素刺激造成的?!豆kU條例》并沒有將精神損害排除在外,精神傷害也需要治療,《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和職業(yè)病致殘等級》門類劃分中包含精神科目。
二 審 判 決
二審判決:在未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下,周某某以因工作原因導致躁狂癥為由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某某在主持公司年會過程中躁狂癥發(fā)病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制度保障的對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
本案中,周某某自述其躁狂癥發(fā)作是由于高強度工作、情緒高度緊張、工作壓力大、環(huán)境影響等不良因素刺激而發(fā)生,即主張因工作原因而發(fā)病。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認定工傷應當符合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罹患職業(yè)病。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周某某在公司年會過程中受到了事故傷害,其所患躁狂癥亦非《職業(yè)病分類和目錄》中列明的職業(yè)病。因此,在工作過程中未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下,周某某以因工作原因導致躁狂癥為由,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人社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
據此,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周某某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高 院 裁 決
高院裁定:無證據證明周某某在公司年會過程中受到了事故傷害,其所患躁狂癥亦非職業(yè)病,不能認定為工傷。
高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某某在主持公司年會過程中躁狂癥發(fā)病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制度保障的對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認定工傷應當符合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罹患職業(yè)病。
本案中,尚無證據證明周某某在公司年會過程中受到了事故傷害,其所患躁狂癥亦非《職業(yè)病分類和目錄》中列明的職業(yè)病。因此,在工作過程中未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下,周某某以工作原因導致躁狂癥為由,申請認定工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周某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