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回 顧
程某某系某電子廠員工。
2018年10月24日7時左右下夜班,駕駛摩托車回家,行駛至一旅店門口時倒地,經市中心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程某某家屬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市人社局認定程某某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
程某某家屬不服,提起訴訟。
一 審 判 決
一審判決:程某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前述情形中"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崗位"以及"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等要件是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必要前置要件情形之一,如不符合相關要件情形,則不屬于相應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條件。
無論程某某事發(fā)當天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有不舒服或突發(fā)疾病的事實,但當時其并未有到醫(yī)院進行診治治療,其并無發(fā)病、搶救、死亡的連續(xù)完整不間斷過程,程某某是徑行下班后在駕車途中突發(fā)疾病送院搶救無效死亡,本案現有證據顯示程某某死亡與其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相關事實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該情形并不符合"突發(fā)疾病死亡"或"突發(fā)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種視同工傷的任一情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程某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二 審 判 決
二審判決:人社局認定程某某的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視同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
家屬申請再審的理由包括:公司沒宿舍,回家休息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猝死和超時夜班有關,應該認定為工傷。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某的死亡不符合法規(guī)規(guī)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開平市人社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規(guī)定,作出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程某某2018年10月24日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也不視同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
程某某的家屬上訴主張程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已經身體不適,程某某的死亡應認定為工傷。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突發(fā)疾病、病情嚴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到醫(yī)院進行搶救并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其中發(fā)病、搶救、死亡為連續(xù)不間斷的過程,各環(huán)節(jié)先后順序緊密相連,而本案程某某的死亡并不屬于該種情形。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程某某家屬仍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高 院 裁 決
高院裁定:程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2018年10月24日早上7點26分左右,程某某在下班途中,突然倒地,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開平市中心醫(yī)院出具的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其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程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市人社局作出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程某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符合上述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駁回程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程某某的家屬申請再審主張程某某死亡系勞累等原因導致的,其在上班時已經不舒服,下班回家休息,家庭作為程某某的工作休息場所,可以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程某某死亡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因缺乏理據,本院不予采納。市人社局辯稱程某某的死亡不符合突發(fā)疾病或者突發(fā)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種視同工傷的任一情形有理,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