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錢某是某瓷廠公司員工。
這天,上中班,正常上班時間是從11時到19時。
但錢某于13時53分從生產(chǎn)車間出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騎自行車離開公司外出。家屬稱是外出吃飯。
后錢某于14時30分騎自行車回公司的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
其家屬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經(jīng)調查后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錢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導致的死亡不屬工傷,也不能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打起了官司,案件經(jīng)過了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不屬工傷,維持了人社局的不屬工傷認定。
高院裁決
家屬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1、公司雖然為公司員工提供午餐,但并沒有強制公司員工在單位飯?zhí)镁筒停X某有自由選擇就餐地點的權利。
2、錢某在事發(fā)當日13時53分外出吃午飯,是正常的生理需要,是為補充體力后更好工作,與履行工傷職責有直接關系。且錢某吃完午飯后立即返回公司處上班,并沒有超出合理的用餐時間和用餐地點,其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可以視為下班途中發(fā)生非因其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身亡,應認定為工傷。
3、即使錢某沒有請假脫崗外出吃午飯,亦不足以導致其失去工傷保險的資格。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不當,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對本案依法予以再審。
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人社局作出涉案《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錢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導致的死亡不屬工傷,也不視同工傷是否正確。
本案中,錢某生前是瓷廠公司的員工,工作崗位為鏟車司機。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日趙半山上中班,時間從11時到19時,后錢某于13時53分從生產(chǎn)車間出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騎自行車離開公司外出。后趙半山于14時30分騎自行車回公司的途中,發(fā)生涉案交通事故死亡。
《XX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錢某在上班期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在返回工作崗位途中發(fā)生涉案交通事故,屬于工作時間內擅自離崗,仍屬上班期間,不屬于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死亡,也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范疇。
人社局適用前述條例的規(guī)定認定錢某因涉案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不屬工傷,也不視同工傷,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
原審法院據(jù)此維持涉案工傷認定決定,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申請人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再審,因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