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01
2013年10月9日,趙某某入職某技術(shù)公司,崗位為司機。
勞動合同約定: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乙方加班要按照甲方的相關制度和要求辦理加班申報審批手續(xù),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乙方違反甲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甲方可以依據(jù)本單位《員工守則》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扣發(fā)獎金、績效處罰或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獎勵/違紀處理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違紀處理載明"開除:當月物質(zhì)處罰500元,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作任何補償。第七條違紀內(nèi)容及處理標準規(guī)定(一)工作紀律類第27項載明"拒絕服從主管合理工作安排或不盡職守在同仁中造成惡劣影響,經(jīng)勸導仍不改正者,開除。
2017年4月11日,公司有意大利、德國等外賓十余人需要派考斯特車接待,公司4月份定人定車車輛分配表顯示考斯特車輛負責人為趙某某。
當日上午該公司車隊隊長李某排調(diào)度員朱某通知趙某某洗車準備接待任務,朱某于中午12時左右在公司餐廳通知趙某某,趙某某于當日下午將車輛清洗完畢。至17時20分許,隊長李某排趙某某出車接待外賓時,趙某某以有事為由拒絕加班,在主管行政科長孫某進行勸導后,趙某某并未說明具體原因,依然拒絕加班。
因接待外賓的任務緊急,當時公司持有考斯特準駕A本的司機均有任務外出,或者已經(jīng)在當日早晨加班并連續(xù)工作,因防止疲勞駕駛,公司隊長李某(所持駕照與考斯特車型不符)在無合法駕駛?cè)说那闆r下,出車完成接待任務。
2017年4月17日,公司以趙某某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拒絕服從領導合理工作安排,經(jīng)勸導仍不改正,在同仁中造成惡劣影響為由,于對趙某某作出開除處理,并處當月物質(zhì)處罰500元。
趙某某主張本人一直以來兢兢業(yè)業(yè),事發(fā)當日因本人妻子藥物流產(chǎn),有可能大出血,需要本人回家照顧,但是覺著系本人私事,不便向領導說明,且不知道系接待外賓任務,所以拒絕加班。
趙某某不同意公司的解雇理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764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趙某某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
01
一審判決:在公司任務緊急的情況下,公司安排加班符合法律及勞動合同約定。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依法簽署勞動合同,并且對于該合同附屬的《員工獎勵/違紀處理管理規(guī)定》已經(jīng)培訓及告知,雙方對該勞動合同及附屬的《員工獎勵/違紀處理管理規(guī)定》均應當共同遵守。雙方因此成立合法的勞動關系,公司對趙某某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權(quán),趙某某應當服從領導,積極工作。在公司任務緊急的情況下,公司安排加班并安排倒休或者支付加班勞動報酬,符合法律及勞動合同約定。
趙某某未向領導說明合理理由,經(jīng)上級領導勸導仍然拒絕加班,且給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趙某某主張公司無故將其辭退與事實不符,對于其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0764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趙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01
二審判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權(quán),趙某某應當服從領導,積極工作。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雙方成立合法的勞動關系,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趙某某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權(quán),趙乾坤應當服從領導,積極工作。
在公司任務緊急的情況下,公司安排趙某某加班并安排倒休或者支付加班勞動報酬,符合法律及勞動合同約定。趙某某未向領導說明合理理由,經(jīng)上級領導勸導仍然拒絕加班,且給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
01
趙某某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趙某某認為,公司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秳趧臃ā芬裁鞔_了不受延長工作時間限制的情形。我拒絕了加班要求,并不構(gòu)成違紀,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嚴重程度。員工因家中有事,偶然一次不能加班,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另外二審法院僅憑公司的口頭陳述事實,在無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認定當天有意大利、德國等外賓十余人需要接待,同時認定其他司機已經(jīng)外出等事實,從而認定在公司任務緊急的情況下,我應當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進而認定公司合法解除勞動關系,實屬主觀臆斷。
高院裁決
01
高院裁定:趙某某未向領導說明合理理由,且拒絕加班,該行為確系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
高院院經(jīng)審查認為,雙方依法簽署勞動合同,《員工獎勵/違紀處理管理規(guī)定》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一并成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且就相關內(nèi)容公司對員工進行了培訓。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上述勞動合同及管理規(guī)定的內(nèi)容履行合同義務。根據(jù)上述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權(quán),在公司任務緊急的情況下,公司安排趙某某加班,并安排倒休或者支付加班勞動報酬符合法律及勞動合同約定。
2017年4月11日,公司通知趙某某加班,趙某某未向領導說明合理理由,且拒絕加班,該行為確系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依照管理規(guī)定與趙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雙方所簽勞動合同約定。基于上述理由,原審法院駁回趙某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扣發(fā)工資的請求,該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趙某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