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鄭某是某假日酒店水療中心廚房員工。
2015年8月28日18時許,鄭某在水療中心廚房前臺內掃地,同事趙某走進廚房前臺,鄭某將垃圾倒入范迪爾旁邊的垃圾桶內,待鄭某轉過身,趙某便將垃圾桶踢開并開始在工作臺邊干活,鄭某見垃圾桶被趙某踢至其座椅旁邊,當即將垃圾桶踢回原處即趙某所站位置,二人發(fā)生口角。
隨后,鄭某又拿起自己座位上的藤椅,趙某見狀拿起工作臺上的尖刀,鄭某持藤椅砸向范迪爾,并將趙某推撞至墻邊,趙某爭奪藤椅并將鄭某反推至廚房前臺出口,且持尖刀追砍、捅刺鄭某、致鄭某左胸等部位受傷后倒地。鄭某經醫(yī)生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鄭某系被銳器刺破左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5年9月9日,公司向當?shù)厣绫>志袜嵞车乃劳錾暾埞J定。
2016年9月12日,社保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鄭某的死亡為工傷。
2017年7月11日,社保局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依法撤回前述認定書。
2017年7月31日,社保局重新調查后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再次認定鄭某的死亡為工傷。
申請復議
公司不服該決定,于2017年8月24日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以社保局作出的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上述決定。
鄭某家屬不服,向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維持社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鄭某被刺身亡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直接關聯(lián)性,不能認定為工傷。
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鄭某的死亡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所致。
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材料顯示,鄭某掃地乃至后來將垃圾桶奮力踢回至趙某所站位置,趙某均未對其實施加害行為,導致鄭某受到傷害系其隨后持藤椅砸向趙某所造成,而持藤椅砸向趙某顯然超出了其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范疇,已完全脫離工作狀態(tài),那么鄭某在其持藤椅砸向趙某引發(fā)的沖突過程中被刺身亡當然也就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直接關聯(lián)性。
據(jù)此,社保局將鄭某的死亡認定為工傷,依據(jù)不足。市政府經復議予以撤銷,同時責令社保局重新作出處理,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駁回鄭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鄭某受到傷害的最初起因是工作問題,應認定為工傷。
鄭某家屬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訴稱:鄭某受到傷害的最初起因是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正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垃圾桶擺放問題"這一工作問題與趙某起爭執(zhí),繼而爭吵、打架。雖然鄭某存在過錯,但其過錯不屬于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不影響其工傷認定。因此,鄭某的死亡是因履行工作職責事由導致的,原審法院認定鄭某的死亡與工作職責無直接關聯(lián)性,從而認定鄭某死亡不屬于工傷,屬于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政府、人社、公司答辯
市政府答辯稱:社保局認定鄭某死亡為工傷,依據(jù)不充分。市政府復議撤銷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社保局重新作出處理,并無不當。
社保局答辯稱:糾紛起源于垃圾桶擺放的工作問題,亦說明由于工作原因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引發(fā)鄭某死亡的事實,鄭某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侵害導致死亡,依法應為工傷。即使鄭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鄭某并不存在犯罪的有關情形,因此,社保局對其認定工傷完全符合客觀事實,于法有據(jù)。
公司答辯稱:鄭某身亡是因打架受到趙某的防衛(wèi)(或報復)所致,并非是吵架所致,鄭某不屬于工傷死亡。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鄭某被刺身亡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直接關聯(lián)性,不能認定為工傷。
高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鄭某的死亡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所致的問題。
根據(jù)本案的證據(jù)材料反映,雖然鄭某受到的暴力傷害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內,但該傷害是因鄭某與趙某發(fā)生口角后,鄭某持藤椅砸向趙某所造成,而持藤椅砸向趙某顯然超出了其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范疇,已完全脫離工作狀態(tài),那么鄭某在其持藤椅砸向趙某引發(fā)的沖突過程中被刺身亡當然也就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直接關聯(lián)性,社保局將鄭某的死亡認定為工傷,不符合上述法規(guī)規(guī)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院裁決
鄭某家屬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裁定:工作過程中與同事發(fā)生爭執(zhí)打斗致死,與工作職責并不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鄭某的死亡是因工作過程中與趙某發(fā)生爭執(zhí)打斗所致,與其作為廚房員工的工作職責并不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綜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