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錢某某于1952年12月27日出生,系某公司員工,2012年12月27日,錢某某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仍繼續(xù)在公司工作。
2016年1月,因錢某某身體的原因,公司未再聘用錢某某。
2016年4月14日,錢某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0000元。
同日,仲裁委以錢某某超齡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錢某某為此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錢某某出生于1952年12月27日,其在2012年12月26日年滿60周歲,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12年12月27日已終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了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情形,在這些情形中,并不包括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因此,錢某某請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無法律依據(jù)。
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錢某某的訴訟請求。
錢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1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并無需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才終止的附加條件。
本案中,錢某某1952年12月27日出生,其在2012年12月27日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的勞動合同依法在2012年12月27日已終止,之后雙方應為勞務關系。
2016年1月因錢某某身體的原因,公司未再聘用錢某某?,F(xiàn)錢某某基于與公司之前存在勞動關系,主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需公司提出,故認為雙方之后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
錢某某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故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是對前一規(guī)定的補充。
公司明知我2012年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提出終止與我的勞動關系,表明均有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我也未享受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雙方仍系勞動關系。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16000元。
高院裁決
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錢某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xù)在公司工作,雙方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其與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之后參加或繼續(xù)工作的,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務關系。
本案中,錢某某已于2012年12月27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法已經(jīng)終止,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xù)在公司工作,與公司形成勞務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前提是雙方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本案錢某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jīng)終止,雙方系勞務關系,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規(guī)定的情形。原審法院駁回錢某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再審判決,維持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