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系某建筑公司員工,公司的正常下午的下班時間是17:30分。
2017年3月29日下午16時40分左右,馬先生騎電動車在回家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認定馬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
馬先生家屬于2018年3月28日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彭佩奧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
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復議。復議機關(guān)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認定工傷決定書。
公司還是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法院:馬先生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地點不在其上下班合理路線途中,也不在上下班時間,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guān)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規(guī)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職工關(guān)于工傷認定的"上下班途中"需考慮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因此,如若超出上述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范圍,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馬先生正常情況下下班回家不可能每天舍近路、大路不走,反而繞道違章橫穿車流量大的XX路主路。
因此,馬先生2017年3月29日下午所走的這個路線,不屬于往返工作地與居住地的合理路線。
一審法院認為,馬先生所在公司的正常下午的下班時間是17:30。馬先生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是16點40分左右,馬先生在16點40分之前就下班回家,也與公司的上下班制度不符。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由于馬先生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地點不在其上下班合理路線途中,也不在上下班時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的情形。人社局認定馬先生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guī)不當,依法應予糾正。復議機關(guān)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據(jù)不足。
綜上,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復議機關(guān)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馬先生家屬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就算是馬先生早退了,但是他也僅應該承擔早退的責任,這并不影響他應享有的工傷待遇。
公司答辯稱,本案馬先生事故發(fā)生是4:40分左右,公司下班時間是5:30,上班時間是2:30,馬先生是早退三分之一時間,公司認為這個早退時間不屬于工傷認定合理早退時間。
二審判決:職工擅自離崗系對單位利益的損害,若將其視同為正常下班,并讓單位承擔該有害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對單位不公平。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之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對于工傷認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斷,除要考量職工是否在上下班合理路途之外,還需要參照上下班合理時間因素綜合判斷,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認定為工傷。職工擅自離崗系對單位利益的損害,若將其視同為正常下班,并讓單位承擔該有害行為所帶來的風險,顯然對單位缺乏公平。故職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經(jīng)過單位許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時間與工作時間緊密相連,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
結(jié)合本案證據(jù),公司提供了單位的勞動記錄管理制度等證據(jù),參照正常的公司上下班時間,以及事故發(fā)生時間,可以確定馬先生是提前離開了工作崗位,該行為不屬于職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疇,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