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從工地下班回家,原來的路線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占用,為避免繞行,他就近走上了繞城高速公路的應急車道。一輛小汽車與周某相撞,造成他全身多處骨折,肺部、脾臟挫傷以及多處皮膚軟組織損傷。
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顯示,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因此該大隊依法判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過錯,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隨后,周某依據該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向企業(yè)所在地區(qū)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人社局經調查予以認定周某為工傷,由重慶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后者不服,向江津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
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下班途中進入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走,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同時不具備合理性,不屬于"合理路線",故其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的情形,遂判決撤銷江津區(qū)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周某不服,向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五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在判后答疑中解釋,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對"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有5個要件:受傷害者為職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傷害;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非本人主要責任。這5個要件組成"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整體。
"上下班途中"要件可解讀為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職工必須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必須是在職工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三是空間要素,即必須是職工在上下班的合理空間路線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高速公路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從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不能作為行人行走的道路理解。"周某進入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走,不符合"合理路線"這一判定要件,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