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李某于2018年9月12日入職某公司,任資深技術(shù)經(jīng)理一職,工資為每月27000元,每年發(fā)放13個月工資。
2019年2月1日,公司向李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他入職后共遲到36次。
2019年2月28日,李某領(lǐng)取了13500元經(jīng)濟補償金,辦理了離職手續(xù)。
2019年4月23日,李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35830元。
李某主張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稱其已向李某發(fā)出勞動合同的電子版,李某收到后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公司,該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勞動合同不在了,簽署勞動合同是事實。
李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fā)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但該公司未蓋章,也未將勞動合同返還給他。
2019年6月30日,仲裁委裁決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134482.76元。
公司不服以上裁決,于2019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李某確認收到勞動合同電子版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公司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李某工資每月為27000元,一年發(fā)放13個月工資,其月平均工資為29250元(27000元×13個月÷12個月)。雙方爭議焦點是公司應(yīng)否向李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查明:仲裁中,李某陳述稱:"被申請人通過微信方式要求申請人入職,......申請人已簽訂被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但申請人將勞動合同交回被申請人處后被申請人并未蓋章返還給申請人。"
法院認為,因李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fā)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公司對此也予以確認。雖然公司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原件,但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已予以確認,故公司無需向李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雙倍工資差額134482.76元。
員工上訴
員工上訴:我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名后交給公司,但公司置之不理,可見公司拒絕簽合同,應(yīng)支付二倍工資135830元。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公司至今未提供與我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我在一審時,承認收到公司的電子文檔,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名后交給公司,公司也確認收到了我的勞動合同,但我提交書面勞動合同后,公司置之不理,在仲裁及一審開庭時均沒有提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件作為證據(jù)出示。
從公司的行為可以判斷,公司拒絕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公司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yīng)當向我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5830元。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李某確認公司發(fā)了勞動合同電子版,公司也確認收到了李某打印的合同,足以證明公司履行了簽訂書面合同義務(wù)。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fā)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并交給了公司,公司對此予以確認。公司辯稱因管理問題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據(jù)此,一審認定雙方已經(jīng)簽訂書面簽訂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現(xiàn)李某以公司未提供勞動合同原件為由主張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上述李某陳述的事實,足以證明公司已經(jīng)履行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wù),故公司未提交勞動合同原件并不影響本院對公司是否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義務(wù)的認定。因此,本院對李某該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院裁決
李某仍不服,向高院申請。
高院裁定:公司雖因管理不當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但李某的陳述足以證實公司已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wù)。
高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為勞動爭議。李某確認收到公司發(fā)送到勞動合同電子文檔,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后交給了公司,公司亦確認此事實。公司雖因管理不當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但李某的陳述足以證實公司已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wù),一、二審對李某關(guān)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李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