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陳某于2017年6月21日入職某電子公司,擔任總賬成本會計,月工資3500元。雙方簽訂一份期限為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甲方未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合同自動延期至雙方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或甲方正式通知乙方終止勞動合同時止。"
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xù)簽勞動合同。2019年4月26日,公司通知陳某續(xù)簽勞動合同,陳某因不愿意按原薪酬待遇繼續(xù)工作,于是拒絕續(xù)簽勞動合同。2019年6月3日,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陳某不同意續(xù)簽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陳某主張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未及時依法續(xù)簽勞動合同的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故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公司辯稱,雙方在勞動合同條款中已約定,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公司未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合同自動延期,應視為雙方已訂立勞動合同,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四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據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電子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甲方未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合同自動延期至雙方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或甲方正式通知乙方終止勞動合同時止"的條款,既免除了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也排除了文某在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能享受的有權要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同時,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自動延期至公司正式通知文某終止勞動合同時止,顯然也規(guī)避了公司應當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靈力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規(guī)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公司與文某約定勞動合同自動延期的條款剝奪了員工的合法權利,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責任,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于無效條款。
綜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依法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故公司應支付陳某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