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劉某系某養(yǎng)雞合作社員工。2018年1月4日,劉某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載明受傷害經(jīng)過簡述為
"2017年1月16日下午3點左右,因土雞合作社急需飼料,為此特叫上劉某一起配制飼料。因機器被飼料堵塞,工作人員杜某便將機器拉下電開關(guān),劉某用手去掏機器中的飼料。正在掏機器的過程中,杜某突然將機器啟動,導致劉某受傷……"。
經(jīng)調(diào)查,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17年1月16日凌晨1點,劉某與杜某等人在沐川縣逮雞。5點左右,劉某等人逮雞完成后回到清溪鎮(zhèn)料場睡覺休息。下午2點,料場工人王某喊劉某送她去料場工作,劉某幫忙送王某到達料場后,由于機械故障,劉某幫忙修理機器,在修理過程中,攪拌機不慎絞傷右手。因為當天早上逮雞完成后,中午至下午屬于逮雞人員的休息時間,不屬于上班時間,所以劉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xiàn)不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
員工不服
劉某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請求:
1.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劉某的受傷系工傷;
2.本案訴訟費由市人社局承擔。
員工申訴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jù)此可以判斷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三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用以判斷工作原因的輔助或是推定因素。
本案中,劉某因土雞合作社料廠打料機器出現(xiàn)故障,在維修、清理機器時意外受傷。雖然土雞合作社已將劉某調(diào)離料場安排其夜晚逮雞,維修機器并不是劉某的本職工作,但打料是劉某家禽養(yǎng)殖工作的一部分,劉某的動機是為了單位的正當利益,而非謀取私利。無論劉某是受人安排還是自覺協(xié)助,都應當認定為工作原因。工作時間,不僅包括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和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加班的時間,還包括職工主動加班延長勞動的時間。
劉某為了土雞合作社打料工作的順利進行,換上之前在料場工作的舊衣服清理故障機器,該期間屬于劉某為了單位利益自覺延長勞動的工作時間。料場,是土雞合作社為開展其家禽養(yǎng)殖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工作區(qū)域,同時也是劉某因工受傷所涉區(qū)域,屬于其工作場所。土雞合作社主張劉某系飲酒后自殘騙保受傷,但未提供有權(quán)機關(guān)的認定,對其主張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即使劉某違反料場安全責任制度,違規(guī)操作也是土雞合作社內(nèi)部管理的問題,不能以此否定劉某為了單位利益受傷的定性。因此,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由于工傷認定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定職權(quán),劉某要求原審法院直接判令認定其受到的事故傷害系工傷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范圍,對劉某的該項訴請原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事實和理由,判決:
一、撤銷市人社局2018年3月6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責令市人社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三、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土雞合作社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恢復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認定。
法院裁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院認為,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直接為了單位利益,未經(jīng)單位安排自覺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主動加班,只要是在從事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其休息時間,為了單位利益,未經(jīng)單位安排主動到料場幫忙協(xié)助處理打料機器故障時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雖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本案被上訴人當天去料場時有飲酒行為,上訴人單位領(lǐng)導對被上訴人的主動加班行為雖予以了訓斥,但飲酒并不等于醉酒,單位領(lǐng)導對加班行為的訓斥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得被認定工傷之情形。因此,被上訴人所受事故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原審法院依法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