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用人單位必須要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然需賠償兩倍工資,可如果——公司找不到員工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還真發(fā)生過這樣的事,今天就來看看真實案例,遇到這種情況,仲裁委員會會怎么認定呢?
案例回顧
孟某于2017年3月20日入職被申請人德西公司,入職時的崗位是人力行政總監(jiān),2017年11月孟某晉升為人力行政副總。
2018年3月13日,德西公司以孟某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孟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德西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德西公司辯稱,孟某入職后招用了案外人王某,在其手下從事人事管理工作,并安排王某負責保管檔案柜鑰匙。
德西公司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孟某與王某曾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工作,且也是上下級關(guān)系,二人關(guān)系密切,德西公司懷疑孟某因與公司發(fā)生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爭議,故意指使王某拿走了孟某的勞動合同,使德西公司在與孟某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處于舉證不能的不利地位。
德西公司曾就勞動合同丟失進行報警,警方雖受理了報案,但未作出處理,德西公司堅稱確與孟某簽訂了勞動合同。為證明與孟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德西公司提供了手機拍攝的、有孟某勞動合同的照片,經(jīng)公證的郵件、微信群聊天記錄和公司人事專員證言。
爭議焦點
雙方是否簽訂有勞動合同?
仲裁結(jié)果
仲裁委綜合分析了德西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及證人證言,最終認定德西公司確與孟某簽訂過勞動合同,駁回了孟某要求德西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請求。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爭議案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w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未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義務(wù)設(shè)定了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賠償責任,立法的目的旨在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
然而在實踐中,存在個別勞動者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識和工作上的便利,通過不正當?shù)氖侄危率褂萌藛挝辉趧趧訝幾h案件中處于舉證不能的不利地位,并以此獲得高額賠償。
本案中,孟某系德西公司負責人事管理事物的高管,薪資較高,且對公司的人事管理事務(wù)具有高度的掌控力,如因德西公司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就簡單地支持孟某的仲裁請求,則可能使孟某獲得高額二倍工資賠償?shù)牟划斃?。王某未到庭接受詢問,德西公司所稱的孟某指使王某拿走勞動合同一事無法查實。在此情形下,通過其他證據(jù)查實勞動合同簽訂與否就成為本案處理的關(guān)鍵。
首先,仲裁委分析了手機照片和郵件,發(fā)現(xiàn)手機照片和郵件均是在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前形成。在雙方關(guān)系未破裂時所形成的證據(jù),應(yīng)當是真實情況的記錄。照片拍攝了孟某的勞動合同中包含合同主體、地址和期限的一頁,合同期限與郵件記錄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致,能夠證明孟某于德西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
其次,仲裁委再對微信群聊天記錄進行分析,德西公司人事專員在微信群聊中問及"孟總勞動合同和簽收表不見了"時,孟某在群聊中未給予回應(yīng),且當即轉(zhuǎn)移了話題。如若德西公司確實未與孟某簽訂勞動合同,則孟某的反應(yīng)明顯不符合常理。
最后,仲裁委再對人事專員的證言進行分析,兩名證人雖是德西公司的人事專員,但兩證人的證言并非孤證。用手機拍攝孟某勞動合同的證人稱,因為需要給孟某發(fā)送解除通知,所以用手機拍攝了孟某的勞動合同,以獲取孟某的聯(lián)系地址,并把照片發(fā)送給了另一名負責處理解除孟某勞動合同事宜的人事專員(另一證人)。兩名證人的證言,與收集照片、郵件和微信群聊天記錄均吻合,且證言的內(nèi)容亦完全符合孟某于德西公司之間勞動爭議事件的發(fā)展脈絡(luò),具有高度的證明力。
綜合上述三點分析,仲裁委認定,德西公司提供的手機照片、經(jīng)公證的郵件、微信群聊天記錄和人事專員證言等證據(jù)均可相互印證,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jù)鏈。在此情形下,孟某否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應(yīng)提供反證予以反駁。因孟某未對德西公司舉證證明的情況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供反證,應(yīng)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對孟某有關(guān)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張不予采信,并駁回了孟某有關(guān)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