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王某于2007年7月入職中山崇高公司,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5年12月18日,公司向王某出具處分通知書,以王某違反廠規(guī)第四條無理取鬧進入女廁所為由,對王某做出開除決定。
2016年1月15日,王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5900元及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的代通知金2700元。
仲裁委認為,王某進入女廁所的行為引起女員工的恐慌,偏離了公認的道德規(guī)范,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屬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行為,駁回了王某的上述請求。
王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
提起訴訟
王某起訴理由:我是因拉肚子不小心誤入女廁所,不超過10秒鐘,不是故意的。
王某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賠償金45900元及代通知金2700元,理由如下:
"我從未承認過是故意進入女廁所,公司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實我是故意進入女廁所。我沒有違反廠規(guī)第四條(無理取鬧)的事實和行為。
我2015年12月18日因拉肚子,不小心誤入女廁所不超過10秒鐘,發(fā)現(xiàn)后立即走出回到男廁,公司以此認定我無理取鬧,違反"廠規(guī)",公司是在故意制造事端。公司無故解除我的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jīng)濟補償?shù)男袨閲乐剡`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等條文的相關規(guī)定,也嚴重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公司答辯:你作為一個老員工,清楚知道女廁所的位置,怎么可能走錯?你違反了道德底線!
公司不認同王某的理由,答辯認為:
1、王某屬于蓄意違紀。王某是多年的老員工,清楚知道女廁所的位置,沒有可能走錯,而且實際情況是王某與另一名女員工在一起說笑,該女員工說要去上廁所,王某就說我也去,后王某就進入了女廁所,王某與該女員工說自己敢進來,當時上廁所的其他女員工見到王某就大聲的說有沒有搞錯,王某還得意大笑后才離開女廁所;王某在訴狀中所稱其因拉肚子而走錯廁所不實,王某行為違反了道德底線;
2、公司依法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合法的。公司廠規(guī)是經(jīng)過該部門員工簽名確認的,且有部門的培訓記錄表,培訓記錄表中有王某的簽到,可見王某知道這一條廠規(guī)廠紀;
3、公司對王某對處分程序合法,經(jīng)過工會委員會的批復,符合法律規(guī)定;
4、王某在處分通知書中簽名確認,表示其認可處分決定;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王某進入女廁所的行為主觀上存在惡意,對女員工的隱私亦構成了侵犯,有違公序良俗,公司解雇合法。
法院查明,公司廠規(guī)第4條規(guī)定,在廠內賭博、打罵、吵架、無理取鬧的送公安部門處理并開除出廠。王某認可該廠規(guī)真實性,但認為其中未規(guī)定進入女廁所要開除的內容。公司提供的廠規(guī)培訓記錄表,王某認可其簽名真實性,但認為其只簽名未參加培訓。
公司向王某出具的處分通知書除當事人基本情況外有"違紀情況描述"、"自我陳述""行政人事部門處理意見""員工確認或申訴""廠部跟進"幾欄,其中"違紀情況描述"由公司手寫有"違反廠規(guī)第四條(無理取鬧、進入女廁所)"內容并加蓋公章;"自我陳述"只有王某簽名;"行政人事部門處理意見"中公司勾選了"違反廠規(guī)第4條"和"情節(jié)極嚴重,開除出廠"兩項內容;"員工確認或申訴"印刷有"接受處理決定"和"收到處理決定,保持申訴權利"兩項內容,勾選了第一項"接受處理決定",落款處有王某簽名;"廠部跟進"勾選"保持處理意見"項。王某簽名處均未簽寫日期。
對于王某進入的女廁所位置,雙方確認距離王某工作車間不遠(王某認為約距40米,公司認為約距5米),公共廁所里面分男、女廁所區(qū)別使用。公司提交了《關于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關系的報告》、《關于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關系的回復》(2015年12月18日),顯示該公司工會對于對王某開除決定予以同意。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王某主張其并非故意進入女廁所,而是因為拉肚子不小心進入。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1、從證據(jù)方面,公司處分通知書已對王某違紀情況記載為"違反廠規(guī)第四條(無理取鬧、進入女廁所)"內容,并寫明因其嚴重違反廠規(guī)、予以開除的處理意見。王某分別在"自我陳述"欄和"員工確認或申訴"簽名,并在"員工確認或申訴"印刷有"接受處理決定"和"收到處理決定,保持申訴權利"兩項內容的情況下,勾選了第一項"接受處理決定"。即使按其陳述并非其本人勾選,亦是在公司勾選了第一項的情況下予以簽名,故應視為對于公司描述事實的認可。在王某現(xiàn)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應對于其主張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2、從常理方面,雙方確認公司廠區(qū)使用多年未有過搬遷、重建,王某進入的女廁所距離王某工作車間不遠,且區(qū)分男、女廁所分別使用。而王某作為在公司工作近9年的老員工,對于其工作車間附近的廁所的位置、情況應當清楚,即時存在其所述生理原因,走錯廁所的可能性也較小。王某所述無意走錯廁所的理由不符合常理。
根據(jù)公司的陳述,當時女廁所內有女員工在上廁所,王某未對該項內容提出否認意見,也未提出反駁證據(jù),故公司的該項陳述本院予以確認。公司廠規(guī)規(guī)定了無理取鬧予以開除的內容,王某在廠規(guī)培訓記錄表上的簽名,應視為其參加培訓且知道廠規(guī)相關內容。王某進入女廁所的行為主觀上存在惡意,對女員工的隱私亦構成了侵犯,有違公序良俗。本院認定王某故意進入女廁所的行為屬于廠規(guī)中"無理取鬧"的范圍。
同時公司對王某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已通知過工會,且工會作出了同意解除的回復,雖然王某對其不認可,但根據(jù)公司提交的《關于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關系的回復》上蓋有工會的公章,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本院認定,公司以王某故意進入女廁所屬無理取鬧,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王某勞動關系的做法并無不當。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同理,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一個月工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的情形,本院亦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