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是貴州達順公司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向經(jīng)理楊某申請更換崗位被拒后憤而辭職。后因工作及生活諸多不順,便產(chǎn)生將楊某殺死的念頭。
張女士在公司任車間運行電腦機臺組長,與某無怨無仇。
2018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張女士在上班期間口頭向備料科科長請假回公司宿舍換衣服,想不到吳某已事先躲在宿舍內準備刺殺楊某,張女士在開門時吳某誤認為張女士是楊某,被吳某用刀誤殺致死。
2019年1月14日,張女士家屬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張女士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
張女士家屬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6月2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行政行為。
張女士家屬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判決認定張玲因工死亡屬工傷。
一審判決:張女士遇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是被他人誤殺,沒法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張女士被他人誤殺致死的情形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第(三)項規(guī)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即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時,應當滿足和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必須在工作時間內,二是必須工作場所內,三是必須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即該意外傷害與因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必須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就不能認定該意外傷害與因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就不能認定職工受到的意外傷害為工傷。
本案中,張女士遇害時雖然是處在其工作時間和位于工作場所內,但其是在回公司宿舍準備換衣服的過程中被吳某誤殺死亡的。吳某與張女士之間并無工作或生活矛盾,其刺殺張女士并不是因為張女士正在履行工作職責或與張女士之間存在工作矛盾,而是為了報復他人而將張女士誤殺。因此,張女士遇害時并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其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殺害。
張女士回公司宿舍準備換衣服時被害的情形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同時,該情形也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不相符。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了張女士家屬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張玲是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不法侵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張女士家屬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當撤銷。2018年8月18日7點50分許,張女士正常上班,并按慣例統(tǒng)計前一日機器運行數(shù)據(jù)交到公司人事處后,回其宿舍更換衣服為廠外出招工,是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不法侵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原判認定張女士上班期間口頭向備料科科長請假回宿舍換衣服證據(jù)不足,即使張女士請假回公司宿舍換衣服再上班,是上下班途中,也應認定為工傷。
市政府答辯稱,張女士的死亡是由于吳某認錯人,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二審判決:吳某將張女士殺死不是因為張女士正在履行工作職責或與張女士之間存在工作矛盾,而是為了報復他人而將張女士誤殺,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張女士是請假回公司宿舍準備換衣服的過程中被案外人吳某誤殺死亡,吳某將張女士殺死并不是因為張女士正在履行工作職責或與張女士之間存在工作矛盾,而是為了報復他人而將張女士誤殺,因此,張女士遇害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職責,不符合《工作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
上訴人稱張女士回宿舍更換衣服是為廠外出招工,是履行工作職責,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經(jīng)查,張女士回宿舍換衣服是為了外出招工并無證據(jù)證實,張女士被案外人吳某誤殺死亡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上訴人稱張女士請假回公司宿舍換衣服再上班,是上下班途中,應認定不工傷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