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馬先生聽到與公司一墻之隔的塑料廠車間傳來爆炸聲,火光沖天。為了防止大火蔓延,馬先生搬來梯子翻墻參與救火。幾分鐘后,馬先生提水爬上圍墻,不慎從2米高的圍墻上摔下,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jīng)醫(yī)生診斷,馬先生被確診為脛骨平臺粉碎骨折。 事后,馬先生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馬先生見義勇為,值得表揚,但是他救的是鄰廠的火,屬于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馬先生雖然救的是鄰廠的火,但是他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